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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长回函 ==
 

发件人信息:
发件人:  bwwss
来函标题:  增加服务,减轻负担
来函内容:  
    一年一度的年检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可是有一个不和谐的局面产生着,工商部门为什么不能提供一台让企业修改的电脑呢?来回跑吧,费时费钱;不跑,周边的打字店黑着呢,上个网20,30的;希望有关部门考虑增加一些服务。 另外,换地税税控器增加了不少纳税人的负担,尤其中小企业,一个税控器5000元,一系列手续,用5年,一个企业才挣多少钱?5年一换,既浪费,也增加了多少负担?多少纳税人在骂,不知有关部门听到了没有?希望有关部门不能单凭一个命令,企业执行那么简单,从实际出发,减轻企业负担,才能增加企业活力,才有利社会的发展。
 
回复日期:  2008-6-11
局长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支持,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北京地税组织开展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70号)文件要求,在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
    二、关于将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淘汰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8号)精神,在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我局于2002年8月1日起组织开展发票改革工作,其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重要举措之一。五年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共计174813台,经统计(按定比测算)增加税收150亿元左右,并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此后,国家于2003年10月发布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由此使我局原来推广使用的税控机具成为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二)项关于“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第五条第(六)款关于“应按以下四项要求加以改造并检验:  一是能够准确、完整记录开票数据并做到记录不可更改;二是能够通过总局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初始化;三是能够为《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所采集接收;四是所开发票凡涉及付款方抵扣的必须具有抵扣功能,包括具备抵扣数据项目、数据能够在抵扣方认证。凡是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凡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机具生产企业和软件开发企业提出修改要求,限期修改,经检验检测合乎要求的,在为用户升级后允许继续使用。修改后经检验检测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淘汰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具。”的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就对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开展税控功能改造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结论是:不宜实施改造;如果改造,成本将超过换购费用且运行不稳定。为此,向总局上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淘汰更换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2007〕334号),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力争经济发达地区3年左右、其他地区5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精神,建议批准我局利用五年时间来完成更换工作。此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予以批准,据此我局于2007年10月1日起组织开展对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更换工作。
    三、关于税控收款机最高销售价格的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销售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企业的报价确定”的规定精神,我局在制订并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实际销售最高限价,将根据中标人的中标产品的投标价格的平均价为参考依据制定”,依上述原则确定税控收款机的最高销售价格为4050元,税控器的最高销售价格为2050元,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最高销售价格为6050元,此价格略低于投标平均价。
    四、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精神,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价款/(1+17%)*17%)计算可抵免税额。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经测算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费用的39.53%可用应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进行抵扣。
    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意义深远,它既是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还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的有力措施;更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我局将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通过努力争取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继续做好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为首都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充分的财力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或反映,请您登陆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或拨打12366北京地税热线。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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