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66”北京地税热线8月份运转情况通报
8月份,拨打“12366”北京地税热线的电话量比7月份增加了近12%。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处室的积极配合下,热线运转正常。
一、2003年8月份热线运转情况
8月1日-8月29日,纳税服务中心直接处理话务6860件。其中:纳税咨询5825件;发票查询597件;举报投诉167件,分别按照规定时限、程序转交检查处、监察处办理。其余为无效电话,主要是咨询、举报内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
二、2003年8月份热线受理的热点问题
按咨询内容分类,热线受理的各类咨询问题占咨询问题总数的比例分别为:税收政策类问题37%,涉及发票类问题44%,申报办税类问题5%,税收法制类问题4%,其他类咨询问题9%。
(一)热线受理的纳税咨询问题涉及税种占咨询总数比例由高到低依次为:个人所得税31%,营业税25%,车船使用税11%,企业所得税9%,契税6%,印花税5%,房产税5%,土地使用税3%。
1、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咨询问题,主要包括:
(1)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取得的境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的中奖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单位给客户的礼品,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5)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7)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扣除比例问题;
(8)劳务报酬1000元以下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9)实报实销的任何费用是否都可以申请扣除;
(10)发票中奖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咨询问题,主要包括:
(1)除物业管理公司以外的单位代收的水电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2)邮政部门的自有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3)股权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
(4)单位取得的拆迁款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5)财税【2003】16号文件是否转发;
(6)非典时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依然是热点;
(7)无船承运业务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8)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费用扣除问题;
(9)工程总包方抵扣分包方营业税的问题;
(10)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3、关于车船使用税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1)单位公车交纳车船使用税地点问题;
(2)新购私人机动车交纳车船使用税地点、期限的问题;
(3)车辆过户办理车辆IC卡手续问题;
(4)税讫和完税凭证丢失后是否能够补办的问题。
4、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咨询问题,主要包括:
(1)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个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报销手机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4)应收账款三年未收回能否作为坏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员工负担的失业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计税工资的一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计提残值比例问题;
(8)企业计提福利经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比例问题。
5、关于契税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1)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再购买商品房交纳契税问题;
(2)拆迁户再购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
(3)单位购买房产、写字楼,契税税率问题。
6、关于房产税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1)个人居住房屋用于经营,是否交纳房产税问题;
(2)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交纳房产税问题;
(3)个人房屋出租居住或商用,如何交纳房产税问题。
7、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基数问题;
(2)企业出让土地、房屋,如何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问题。
8、关于印花税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贴印花问题;
(2)企业营业账簿如何贴印花问题;
(3)3印花税票是否可以跨区购买问题。
(二)8月份关于发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
1、新版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
2、非停车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停车专用发票,开具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3、定额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4、出租车业务是否可以开具无碳复写手写发票;
5、国际航空货运单及北京铁路局的货票及包裹票是否可以入帐;
6、企业自印发票的新版样式,辨别真伪的方法;
7、鉴别发票真伪方法、途径;
8、发票中奖兑奖地点,兑奖需要的证件和资料;
9、机打票奖区刮开,退回重开发票问题;
10、由于系统原因,造成的发票查询有误及如何获得二次开奖的资格问题;
(三)涉税举报主要集中于发票方面:
1、娱乐等消费项目开具假定额发票,密码分别为71939828、09846548、77656101、91122436;
2、美容美发行业、洗浴行业普遍存在不予开具发票的现象;
3、物业方面问题较为集中,代收费用不予开具发票,有个别物业公司将自营业务所承担税负转嫁于业主身上;
4、购买电话充值卡及各种电话卡开具旧版自印发票;
5、货物托运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6、房地产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用不开发票;
7、个别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方,采取虚列员工名单,少报收入的方式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中心
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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